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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机动车征收

    缴纳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办理申报缴纳车船税。
    个人购置新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行驶证或船舶登记证书所记载登记日期的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需要携带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度完税证来缴纳车船税;
    三、车辆过户的需要携带过户发票或机动车登记证及过户车辆上年已完税的证明材料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四、逾期缴纳车船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五、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开具完税凭证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手续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后,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车船发还证明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一税务所地址: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咨询电话:635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