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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开发票
个人代开发票注意事项
  一、携带的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到税务机关填写)。
  2.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即纳税人(收款方与付款方)签定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若属于财产租赁的则需提供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收款方(房屋产权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以上资料全部用A4纸复印。
  二、税款计算:
  1.纳税人能够提供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房屋租赁收入的,实行按次以5%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合同需一次性贴足租金全额千分之一的印花税。
  2.纳税人能够证明其应税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及文化体育业经营范围的,一律按次以6.7 %的综合税率计征税款,及收款方和付款方的识别码(即税务登记证号)。
  3.对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税范畴的(不包括房屋出租),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房屋租赁所得暂按10%计征)。凡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范围的,以每次财产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能提供合理费用证明材料的,一律按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后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凡属于偶然所得范围的,一律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税务所地址: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咨询电话:6352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