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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自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机关办理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的情况发生以下变化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经济类型
  4、改变地址或经营地点
  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6、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7、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
  8、电话号码发生变化
  9、税务登记其他内容发生变化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应携带的资料
  1、变更纳税人名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期限、批准成立证照或文件号码、国家标准行业: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2、变更法人: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 变更注册地址: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复印件;
  4、变更经营地址:
  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复印件;可自行上网变更;
  5、变更注册资金、登记注册类型:
  ①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②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并提供投资方有关证件号码;
  6、变更投资方登记信息:
  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或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并提供投资方有关证件号码;
  7、 变更核算形式、隶属关系、最终主管部门、会计制度:
  有关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8、变更开户银行及账号:银行账号开户通知书复印件;
  9、变更总(分)机构信息:变更后的总(分)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增设分支机构,需开具《总机构汇总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的:
  ①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③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④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注:1、以上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
  2、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变更需要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应交回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